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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下,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

“双减”政策下

如何有效监督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营造良好教育环境?

随教体君一起来了解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

特别提醒

以下规定适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执行。


“双减”政策下

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现重申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以下规定适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给予处罚,具体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如在上学日放学后开展培训,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且不得留作业。


二、限内容

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出现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


三、限类型

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四、限价格

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

学员预收费用须根据中山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方案全部纳入监管,并严格根据政府公布的指导价进行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者单个科目超过60个课时的费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一致。

校外培训机构应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五、限广告

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的行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或者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不得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虚构师资力量、虚构升学率、虚构考题命中率、虚构教师教育成果、虚构学生成绩,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延伸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的开办资金视为捐赠,一旦出资,这笔钱就不再属于出资人了,不允许中途抽回资金,不允许取得投资回报或利润分配。机构终止时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财产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只能转交或捐赠给同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不得私分或返还出资者。社会服务机构一旦登记成立,不得中途变更举办者。也就是说,社会服务机构不能像企业一样办理过户、转让、继承,如果将来希望变更举办者,只能按照上述第二条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并注销,将剩余财产转交或捐赠给同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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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立扬
初审:陈静姬
复审:彭宏亮
终审:黎国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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